平底船(註1)的船體比歸國海船稍小, 17 世紀初長寬比例大約 4:1 ,長度約 25-28 公呎,載重約90-100 lasten; 17 世紀中後期,船隻變大,約 31-36 呎,吃水 135-200 lasten,特色是吃水淺、載貨多、少數人可操控,是當時荷蘭主要的貨船,該船為三桅,船尾沒有框架,船頭未必有船斜桅,頭尾都是圓形且無船首,其甲板比船體最大寬度窄。平底船主要負責亞洲區域近距離的航運,由東印度各地運貨到巴達維亞,再由歸國海船轉運回荷蘭。
因為載貨空間大,使船的頭尾空間小,無法裝設砲臺而缺乏武裝,容易遭受攻擊。 1620 年代時 VOC 為控制亞洲區間貿易,讓平底船航行經過暹羅、大員與日本間的貨物,(註2)當時大員的船隻仍以快艇為主,後續大員持續要求增派平底船,在港口運作成形的 1630 年代,快艇與平底船數量相差無幾,由快艇、平底船的數量比,可以推估該時期是否以貿易為主及有否戰爭需求。
較小的平底船,通常行駛於巴達維亞經大員到日本間,可以進入大員日易變淺的港道,也可以裝滿貨物抵達熱蘭遮堡,(註3)隨著大員港道的變淺,小型平底船隨之增加,可以配合大帆船,作為大員港內外的轉運或是大員與澎湖之間的轉運船隻。(註4)
(本文作者:李典榮)
註釋
江樹生翻為平底船;陳國棟則翻為笛型船;程紹剛則將其番為貨船。見陳國棟,〈十七世紀的荷蘭史地與荷據時期的臺灣〉,《臺灣文獻》,第54卷第3期(2003.9),頁107-138。
Robert Parthesius, Dutch Ships in Tropical Waters, p.85.
Robert Parthesius, Dutch Ships in Tropical Waters, p.86.
歐洲人對小型平底船的稱呼並不一致,例如1657年來的Emmerloot、Wachter、Urk號都是小型平底船卻在政務報告中被稱為大帆船。程紹剛譯,《歐洲人在福爾摩沙》,頁491;ChengShaogang, “De VOC en Formosa 1624-1662-Een Vergeten Geschiedenis,” Proefschrift, RijsuniversiteitLeiden, 1995, p. 441; Dagregisters Taiwan IV, 1657年6月16日,p164。